申请人:程**
被申请人:山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许可在自家房屋安装光伏太阳能的行政行为和山政办[2017]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户用光伏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程**本人未向本机关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也未委托他人提出,亦不知晓是何人通过邮寄方式以其名义提出。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他人冒用程**名义,通过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邮寄行政复议申请的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