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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1〕018号)
发布时间:2021-09-02
  

申请人:滕州市**加油站

被申请人:枣庄市商务局

第三人:滕州市**油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滕州**油气有限公司等企业新建(拆建)加油站申请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的批复》(枣商务字[2020]65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关于对滕州**油气有限公司等企业新建(迁建)加油站申请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的批复》(枣商务字[2020]65号)存在如下问题:(1)程序违法;(2)认定距离事实错误;(3)违规审批;(4)无视群众举报、故意拖延处理时间,为造假提供方便;(5)无视法律法规,在路面宽度少于24米的道路加装中央防护栏,为违规造假审批做基础,欲使其合法化;(6)官商勾结,对举报人进行人身攻击。

具体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的规定,在批复前既未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也未到申请人处进行任何调查、询问,被申请人显然违反行政执法程序。2、被申请人认定距离事实错误。鲁商字〔2019〕13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网点的布局规划确认,需符合网点布局规划要求(与周边加油站的间距要求)并列入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置的问距要求(间距是两零售网点之间在可通行车辆道路上测量的最近车行距离)为:①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区零售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②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③水上加油站〔船)、岸差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④乡村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⑤省、国道网点设置间距同侧不少于15公里、对侧不少于2公里,距离与省、国道交叉的县以下道路沿线加油站不少于2公里;省、国道相互交叉,不在同一条道路沿线的相邻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小于2公里;省、国道经过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的路段,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山东**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测绘,从滕州市**加油站至滕州市**油气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的实际最远距离为832米(后附测绘成果报告)。批复如何认定滕州市**油气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网点“距离查实”的事实。根据上述依据,65号批复内“同意滕州市**油气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网点规划”认定的距离事实存在错误。 3、被申请人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山东省商务厅鲁商〔2019〕131号等文件规定。鲁商字〔2019〕131号文件第四条强调,各市审批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13142号文件,对下放事项建立承接机制,配备专门力量,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认真履行申请受理、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审批决定等职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依法行使职权,不得私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批复前,为使滕州**油气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符合问距不少于1.8公里的审批要求,默许**镇有关单位在明知不合规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加装道路中央防护栏。被申请人后根据造假资料作出批复,显然违反了“现场勘查、资料审查”的审批规定。4、被申请人无视群众举报、故意拖延处理时间,为造假提供方便。2020年5月及8月,申请人均打电话给被申请人举报,反映滕州市**油气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地址与我站距离不足1.8公里的事实,两次均被回复“会派人去现场调查”,后均未再得到回复,直至2020年10月15日65号批复同意滕州市**油气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网点规划。2021年1月4日我就此事逐级向**镇政府、滕州市商务局及被申请人举报,令人愤慨的是均无部门理会。无奈之下我于2021年1月18日实名到被申请人书面举报要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通知我次日到现场勘查,期间**镇相关部门继续违法安装护栏以期达到所谓间距符合要求的目的,并且对我威逼利诱(安排社会闲散人员夜间聚集至我站附近进行威胁,安排其亲朋好友联系我且许诺数十万元补偿),我均未予以理睬。2021年3月5日中午,被申请人会同滕州商务局、**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完以后,召集相关人员于**镇政府商议,认定实际行车距离不够,会议以暂停为由中断,时至今日也无任何进展。我认为被申请人是故意拖延时间,与某些人沆瀣一气,公然继续造假,以方便其再次违规操作。5、被申请人无视法律法规,在路面宽度少于24米的道路加装中央防护栏,为违规造假审批做基础,欲使其合法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TD82-2017)规定,设置中央隔离设施的路面宽度不少于24米,因S345省道**镇现有路段路面宽度11米(含绿化辅路不足20米),根本不够,所以该路段不能设置中央隔离设施。该路段原来一直没有加装防护栏,多年算通畅顺遂。为了使滕州**油气有限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符合间距不少于1.8公里的审批要求,**镇有关单位在明知不合规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份加装中央防护栏后造成路面更加拥挤,多次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安全事故,加装的护栏给当地群众出行带来严重的不便,群众反映强烈并举报,要求交通主管部门予以拆除,但**镇有关单位全然不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执意安装,安装过程中群众多次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到现场协调处理多次,要求**镇有关单位依法办事,**镇有关单位怕进一步激化加装护栏造成周边群众的强烈反感,急匆匆的在2020年12月份验收完成后,拆除了中央防护栏。申请人在2021年1月4 日向各级举报后,被申请人要求**相关部门复原到检查时的样貌(即再次违规加装护栏),**镇相关部门协助相关人员出资雇人,再次违法安装护栏时,由于周边群众的强烈反对,没有让他们弄虚作假、掩耳盗铃的行为得逞。6、被申请人官商勾结,对举报人进行人身攻击。2021年1月18日我到被申请人处书面举报后,1月20日滕州**油气有限公司负责人步明德就发信息对我进行恐吓威胁,要求我立刻撤销对他的举报并扬言要把我们弄掉,他照样合法存在。试想如果他们合规合法会害怕群众的举报吗,为什么会发威胁信息给举报人。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时间超过法定期间。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是2020年11月2日,复议申请人向法定复议机关提请复议的时间是2021年3月20日,已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的申请复议的期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决定不予受理。二、申请人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经过第三方现场测,被申请人批复的**加油站与申请人加油站之间的车行距离超过1.8公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商务厅下发的文件要求。申请人自行委托公司测量的是两站之间的直线距离,不符合上级机关文件的要求。文件要求两站之间的距离是车行距离而非申请人所称的直线距离。并且申请人引用的两个文件并非法律,不具有广泛约束力,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申请人加油站前方的中央防护栏损坏,申请人阻止有关部门安装维修等行为严重违法。跨过破坏的防护栏所测两站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能否认被申请人在批复之前测量出的车行距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称道路中间防护栏设置或拆除行为无关,也没有默许**镇加装防护栏,更无此项管理职责。三、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结果没有影响申请人正常经营,对申请人安全也没有影响,被申请人是否批复均不影响客户到申请人处加油,只有批复后导致申请人无法经营才可能依据重大利害关系向其通知。综上,枣商务字[2020]65号《关于滕州**油气有限公司等企业新建(迁建)加油站申请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的批复》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申请人的请求不应支持,且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

第三人称:一、被申请人所作的65号批复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人亦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第三人。该批复是新建加油站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的批复,并非《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但本案中的批复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山东省商务厅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普通行政管理,并非行政许可。因此,申请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没有告知义务,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65号批复属于滕州市商务局上报被申请人关于**公司成品油零售网点的批复,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取得网点规划批复仅是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系列程序当中的其中一个环节,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作出详细规定,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才可能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无权对65号批复提起行政复议,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三、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已经超过复议期限,应予驳回。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自认其2020年5月及8月份均向被申请人反映过诉争问题,直至2020年10月15日(实际为2020年11月2日)作出65号批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提起复议,已远超出法定的复议期限。四、65号批复符合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的要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作为零售网点的行政主管部门,仅对1.8公里间距作形式审查,至于应否安装护栏、安装护栏后是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均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客观上,两个加油站间距不少于1.8公里,符合文件规定要求。五、**镇政府规划第三人取得的地块为加油站项目。2014年至今,第三人已为该项目投入近900万元,已经取得加油站建设所需的发改、环保、规划、国土所等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如不尽快实施加油站建设,势必造成资产严重浪费。综上,申请人无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且已经超过复议期限,复议请求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査明:2020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滕州**油气有限公司等企业新建(迁建)加油站申请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的公示”。同年1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枣商务字[2020]65号《关于滕州**油气有限公司等企业新建(拆建)加油站申请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的批复》。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将案涉批复文件直接送达滕州市商务局,滕州市商务局于同年11月5日直接送达第三人。2021年3月2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3月23日,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签收。

另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于2021年1月4日曾针对案涉批复向被申请人举报,同年1月18日又实名向被申请人书面举报,并要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当场告知如其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枣庄市政府提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情况反映中,申请人自认“在2020年5月、8月曾向被申请人反映第三人站点与申请人站点不足1.8公里情况、2020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批复第三人网点规划后其于2021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案涉批复有关问题、2021年1月18日再次向被申请人举报并要求行政复议”等事实,以及被申请人在2021年1月18日当场告知其可向枣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时,已超过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认为应当参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1年申请期限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