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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1〕017号)
发布时间:2021-09-02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枣庄市财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枣财公开告字〔2021〕1号)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通过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枣庄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明细进行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枣庄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情况,要求书面邮寄,被申请人5月14日,在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文字或索引号,申请人查不到任何相关内容。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054号),9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但并未邮寄2020年5月14日做出的《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具体内容申请人依然不知晓。

被申请人2020年2月1日,提供了2006年-2019年公益林发放预算,根据被申请人提供公益林发放预算情况,省级公益林在在权属上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申报和拨付第十四条规定,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财政部门提出管护补助支出资金拨付申请,市县财政部对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管护补助支出,其中,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费以及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其它管护补助支出,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直接发放给个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预算资金指标,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出发放给集体和个人资金的具体发放明细,而且,被申请人提供的也只是资金预算指标,并不是具体发放明细,因此,公益林补偿金具体如何发放的并未提供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公益林补偿金涉及到整个地方生态环境平衡,对整个枣庄市生态环境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涉及到公众及广大林农利益,需公众及林农广泛知晓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的具体发放情况,应主动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十二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应将国家专项资金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发放明细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重点公开。

综上所述,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属于财政部门制作、保管,被申请人是发放主体,而且作为涉林涉农的专项惠农资金,具体发放明细属于政府部门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128号),被申请人通过查阅历年档案,集整理了2006至2020年共28份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相关资金下达文件,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枣财公开告字〔2021〕1号),于2021年2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和EMS(单号:1069429347433)邮寄等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枣财公开告字〔2021〕1号)和相关文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公益林效益补偿金集体和个人发放明细,所依据的《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0〕38号)已废止,现行实施的是《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8〕11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第四条规定:“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18〕1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林业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公益林补偿资金为中央级和省级专项资金,区(市)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将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指标文件的方式拨付至区(市)级林业部门,由林业部门决定资金的分配、发放、使用和管理。由于资金支付采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该资金发放时,均由各区(市)所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林业部门制作《**镇**年度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一览表》,由区(市)级林业部门汇总审核后在支付系统申报支付信息,财政国库根据审核汇总表按照林业部门上报的支付信息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系统”指定账户发放。因此,被申请人不是《*镇*年度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一览表》的制作机关,公益林效益补偿金的明细信息不是由被申请人负责制作,被申请人仅负责审核拨付相关款项。根据“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应当由政府信息制作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进行公开,且被申请人已将2006至2020年共28份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相关资金下达文件送达至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回复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枣庄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6日,申请人通过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枣庄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情况,内容为对于公益林,国家财政有专项补偿款,也叫公益林效益补偿金,每年有财政逐级发放,最终打入林农一卡通账户,申请枣庄市财政局公开枣庄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情况同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后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9月1日作出枣政复决字〔2020〕0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责令书面答复。9月16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非政府信息告知书》,申请人于10月16日再次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月6日作出枣政复决字〔2020〕1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021年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枣财公开告字〔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了2006至2020年枣庄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预算指标下达文件及资金分配表共28份,于2021年2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2020年施行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之规定,公益林补偿金的分配、审核、拨付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能。本案中,申请人从信息公开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为枣庄市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发放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公开发放我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情况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有关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枣财公开告字〔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载明“经查,你所申请公开信息中2006年度至2018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枣庄市财政局依据市林业局提出的资金使用意见切块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下达给各区(市)财政局,再由各区(市)财政局下达到区(市)林业局,区(市)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使用资金”,并向申请人提供了2006至2020年枣庄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预算指标下达文件及资金分配表。枣庄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预算指标下达及资金分配情况属于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发放情况,被申请人依法正确履行了答复职责,向申请人书面提供了其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认可。

鲁财办〔2013〕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中明确指出“(一)乡镇负责补贴底册填制。按照补贴项目发放要求,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宣传补贴政策,采集、公示补贴信息等工作。乡镇有关站(办、所)具体办理补贴对象的信息采集、核查、公示、整理、录入等工作。乡镇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收集、分析、统计等工作。乡镇政府及有关站(办、所)对涉农补贴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四)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和信息系统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专户管理,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涉农补贴发放信息,及时向金融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被申请人并不制作枣庄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明细底册,而是依据林业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意见切块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下达至各区(市)财政局,因此,被申请人不是枣庄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明细制作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枣庄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明细的有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枣财公开告字〔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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