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
被申请人: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枣发改公开告字〔2021〕2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3月22日
枣庄市司法局 版权所有 枣庄市司法局负责维护
地址:枣庄市武夷山路1379号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3704000037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25号 ICP备案号:鲁ICP备0500353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