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
被申请人:薛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征补决字(2020)第27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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