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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130号)
发布时间:2021-09-01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短信回复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予以书面告知。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