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
被申请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件不予立案的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审查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9月6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山东云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天木云品茶叶旗舰店购买店内宣传的安溪铁观音125g,因发现实物存在以本山、毛蟹等茶叶冒充安溪铁观音以及使用非食品可接触级外包装袋的情形,于2020年9月15日在12315平台向商家所在地枣庄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编号:1370482002020091564304003)。2020年9月21日,枣庄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且无任何理由,申请人也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关于该举报件的处理告知内容。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为存在以下异议:首先,申请人针对涉案产品存在以低等假冒伪劣的茶种冒充正宗安溪铁观音的情形,以及使用非食品可接触级包装袋等情况向被申请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提供案件线索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虽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回复,但是系无任何理由拒绝处理该案件,并未针对申请人在举报事项中提到的诸多食品安全问题作出具体逐一解释和最终处理决定,存在未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的情形。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已提供所有购物凭证,产品细节附件等照片给被申请人,以佐证相关举报事实。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之规定,申请人在举报书中要求商家提供的该批次产品出厂报告与型式报告,包装袋食品可接触级证明,等级证明,亦未得到有效的答复和书面证明。
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安全的食品无法退货退款(商家以已经开封食用拒绝退货退款),导致申请人食用到不安全的食品可能产生慢性的对身体健康不利的影响而无法继续维权,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已经侵犯到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关于该案的答复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该案件。
被申请人称:一、12315平台回复是行政机关受理举报后根据初步核实的内容做的过程性、阶段性回复,不是一个最终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而且,被申请人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将书面的举报回复和申请人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送达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举报所需的材料,以便被申请人做出最终的行政决定。
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并无不当之处。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茶叶旗舰店,怀疑购买到以山寨铁观音树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安溪铁观音,诉求商家提供该批次产品出厂报告与型式报告,包装袋食品可接触级证明,等级证明。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企业进行调查取证,于9月16日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根据举报内容要求该企业提供相关批次茶叶的检测报告和包装袋材料检测报告。1.茶叶检测报告由泉州**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所检项目符合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GB2763-2019)标准要求。2.茶叶成品检验记录显示2020-7-30批次为一级品。3.编号为2012300289浙江**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茶叶袋膜(复合袋膜)检测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Q/AXYX001-2019标准要求,依据FSJ-001-2019《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实施方案》为合格。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份。上述具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而出具的检验检测证明,为该企业产品质量提供相关佐证。通过核查,不具备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并在12315平台进行回复。后又进行了书面答复,要求举报人继续提供该企业相关违法证据,以便进一步调查或查处。
三、举报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该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涉及的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的事实性行为,其依附于调查处理这种行政行为而存在,不具备独立性,且该行为并未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四、申请人举报以山寨铁观音树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安溪铁观音,完全符合“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恶意索赔者套路模式。打假是幌子,索赔才是目的。其 “只关乎利益,无关乎正义”的职业本性,无疑道出了本质。经查询全国315举报平台数据显示,自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10月27日,申请人通过315平台举报天猫、拼多多入驻企业多达386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恶意举报非法谋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不应支持申请人此种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6日,申请人购买了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茶叶旗舰店销售的的安溪铁观音125g,怀疑实物存在以本山、毛蟹等茶叶冒充安溪铁观音以及使用非食品可接触级外包装袋的情形,于2020年9月15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举报编号:1370482002020091564304003)。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企业进行调查取证,于2020年9月16日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要求该企业提供相关批次茶叶的检测报告和包装袋材料检测报告。被申请人核查后认为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具备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并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内容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另查,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该区行政审批局承继,本案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由其提交。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复议主体资格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行政机关针对投诉和举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相关答复行为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答复的是调查后最终处理结论,不是过程性和程序性的环节,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只是在行政复议审查时,需要区分情况来确定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不服决定和答复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申请人为生活需要购买安溪铁观音,举报“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产品质量问题和包装袋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等情况,虽其称举报,但实质上属于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应为投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行政相关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答复实际影响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因此,申请人有权针对答复提起行政复议。
二、关于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答复是否正确适当问题。为充分保障百姓合法权益,对于举报和投诉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履行答复职责,应将调查基本事实、最终处理结果等情况在法定时间和相应渠道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虽然在告知内容处告知了“不立案”的调查结果,但在不立案原因和理由处并未就不立案的决定给予申请人任何说明,因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正确全面履行答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所作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