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枣庄市财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通过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枣庄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明细进行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枣庄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情况,要求书面邮寄,被申请人5月14日,在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文字或索引号,申请人查不到任何相关内容。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054号),9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但无字号,违规违法,应视无效。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如需了解枣庄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情况,请向林业绿化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不认可。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管理办法都是中央财政制定,怎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发放非财政机关制作和保存。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被申请人说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属于推卸责任。
根据《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10]38号)第三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拨付补偿基金,对补偿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财政部门提出管护补助支出资金拨付申请,市县财政部对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管护补助支出,其中,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费以及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其它管护补助支出,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直接发放给个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林业部门对管护进行考核,提起资金申请,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被申请人说不归他们制作和保存无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回复经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枣庄市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发放明细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建议申请人去林业绿化部门申请,未举证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指定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发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公益林补偿金涉及到整个地方生态环境平衡,对枣庄市生态环境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涉及到公众及广大林农利益,需公众及林农广泛知晓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的具体发放情况,《条例》第十二条(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应将国家专项资金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发放明细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重点公开。被申请人是公益林效益补偿金的发放主体,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信息,索引,名称,制作日期,发放明细等内容。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通过枣庄市政府信息平合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信息名称为依申请公开枣庄市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发放情况,申请回复方式为邮寄。5月14日,被申请人做出《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并通过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给予申请人回复。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054号),被申请人于9月16日作出了《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同日以EMS方式(单号为:1069404165733)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发放情况明细,其依据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0]38号)两文件均已被废止,现行实施的是《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8]11号)。
《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林业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公益林补偿资金为中央级和省级专项资金,区(市)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将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指标文件的方式拨付至区(市)级林业部门,由林业部门决定资金的分配、发放、使用和管理。由于资金支付采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该资金发放时,均由各区(市)所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林业部门制作《*镇*年度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一览表》,由区(市)级林业部门汇总审核后在支付系统申报支付信息,财政国库根据审核汇总表按照林业部门上报的支付信息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系统”指定账户发放。因此,被申请人不是《*镇**年度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一览表》的制作机关。根据“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应当由政府信息制作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进行公开,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规定,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枣庄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情况。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并通过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给予申请人回复。申请人以未收到被申请人书面回复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9月1日作出枣政复决字〔2020〕0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书面答复义务。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中称“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应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如你需要了解枣庄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情况,请向林业绿化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以EMS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0]38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均已废止,现行实施的是《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8]11号)。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政府信息。2020年施行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第一款“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第六条规定,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第七条规定,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对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和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根据该上述规定,案涉公益林补偿金属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是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森林资源管护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部分,对该资金的使用和监管从整体上说属于财政和林业部门共同的工作职能,但在具体工作环节职责上又存在不同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发放明细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正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2020年施行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之规定,本案中,公益林补偿金的分配、审核和拨付、发放资金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能,申请人从信息公开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为“枣庄市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发放情况”,在复议申请书中亦要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公开该项信息,并非要求公开拨付至“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系统”指定账户的详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依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公开发放我市公益林补偿金发放情况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有关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
另外,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现行施行的是《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不正确,该通知和印发的相应管理办法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是《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非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发放情况。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