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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124号)
发布时间:2021-09-01
  

申请人:**

被申请人:薛城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1: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

第三人2: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请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位于庄市薛城区开发区**西路南侧***村门市的商铺的所有权,并取得了枣房权证枣开字第01436号房产证。2020年6月5日,薛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片区(***社区)房屋征收的公告,申请人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9月18日下午,在申请人尚未与征收部门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亦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房屋被偷拆。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故被申请人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职权主体,应依法承担申请人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首先,申请人对涉案房屋拥有合法的物权,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所有权;其次,因申请人的房屋涉及征收,被申请人在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拆除了房屋,更违反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基本拆迁原则;最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该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对案涉房屋所属区域实施征收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2020年6月3日作出了《关于对**片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发布《关于**片区(***社区)房屋征收的公告》,决定对薛城区**路东侧、**路南侧、**路西侧、**路北侧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薛城区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巨山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现改名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为征收实施单位。

二、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被申请人经向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了解,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其房屋与**石社区集体所有的公房系规划连体的排房,9月18日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在拆除**石社区集体所有的公房过程中将申请人的房屋牵连带倒,且当时申请人在场并称“我已经保全完了,拆就拆了吧”,对此进行了默许和配合。

、薛城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多件最新裁判精神予以支持和印证。

《关于对**片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及公告,明确了职责划分,即薛城区住建局是房屋征收部门,该决定要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且申请人的房屋被拆除是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上述规定,薛城区住建局应为强制案件被申请人,申请人如对房屋拆除行为不服,应当以薛城区住建局为被申请人提起复议,或直接以薛城区住建局为被告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将薛城区政府列为被请人系错列当事人。

第三人1称:一、关于对案涉房屋所属区域实施征收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作出了《关于对**片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发布《关于**片区(***社区)房屋征收的公告》,决定对薛城区**路东侧、**路南侧、***西侧、**路北侧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薛城区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巨山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现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为征收实施单位。

二、新城街道没有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其房屋与**石社区集体所有的房屋系规划连体的排房,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四里石社区集体所有的房屋过程中将申请人的房屋牵连带倒。

三、申请人应将薛城区住建局列为本案被申请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因薛城区住建局是房屋征收部门,且申请人的房屋也是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被意外牵连带倒的,申请人如对房屋拆除行为不服,应当以薛城区住建局为被申请人向薛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以薛城区住建局为被告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人2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片区(***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薛政发[2020]14号),并于同日发布《关于**片区(***社区)房屋征收的公告》。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现为薛城区新城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申请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权属证为枣房权证枣开字第01436号。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申请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送达或公告征收补偿决定。9月18日,申请人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拆除。

另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相关视频及图片证据显示其房屋被拆除前后的现场状况,未显示房屋拆除的完整过程和具体拆除人员。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据此,该条例对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职责均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整体上开展条例所规定的征收行为以及对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具体的征收实施和安置补偿等工作由征收部门完成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征收实施单位是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情况实施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法律责任由委托单位承担。

同时,根据上述条例的立法精神,尽可能降低百姓行政复议申请诉累,提高行政争议化解效率,减少行政资源浪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规定的目的解释,本机关认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要综合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任务分工、工作阶段和是否具备法律责任承担能力等方面来确定适格的被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和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第三人新城街道均自认申请人的房屋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其他房屋过程中将申请人房屋带倒,且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视频和照片等证据中未体现拆除的人员和拆除过程,仅显示拆除前和拆除后的情况,结合第三人薛城区住建局和新城街道是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职能定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被申请人实施了拆除行为,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薛城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且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