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41219011284**),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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