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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122号)
发布时间:2021-09-01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3898617261。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案件之日起90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被申请人可以延长30日。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收到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经向被申请人办公室查询没有收到该《投诉举报函》。又根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邮件跟踪系统查询结果截图中,“2020年4月10日17:51,已签收,收发室,投递员:张*,电话178632*****”经咨询投递员张*,其称:“将报纸及信件交给办公大楼一楼的保安,由保安签收后再转交给市场监管局。”该大楼有多个机关办公,一楼的保安是共用的,所以不能证明将该信件交到被申请人办公室或者收发室。第二,该投递信件不知去向应该由投递员张*所在的邮政部门负责或本大楼共用保安负责。第三,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电话协商,同意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书》,由申请人将原《投诉举报》函发至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后被申请人补充答复中称,申请人将原《投诉举报函》发送至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以枣市监责函[2020]4号向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发送《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处理案件函》,责令对该超市进行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直接回复申请人,并报被申请人备案。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经依法处理,因涉嫌违法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该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目前中止调查,并将情况及时回复了申请人。10月15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向被申请人发送了《关于台儿庄区**便利超市举报件处理情况的说明》,而申请人又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履行了对该案件的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编号:XA23898617261)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函》,4月10日,该函被签收。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申请人又将原《投诉举报函》重新发送至被申请人。9月24日,被申请人向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发送《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处理案件函》(枣市监责函[2020]4号),责令对该超市进行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直接回复当事人,报被申请人备案。10月15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向被申请人发送了《关于台儿庄区**便利超市举报件处理情况的说明》,指出因涉嫌违法当事人下落不明,该案件中止调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实质是被申请人不予处理其投诉举报的行政不作为,要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一、被申请人答辩称,未收到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该投递信件投递员交给保安,由保安签收,被申请人并没有实际收到相关材料。本机关通过对编号为XA23898617261邮政挂号信查询,该信函已于2020年4月10日被签收,至于信函件如何签收和转交,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对于该信函件的流转问题,即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不构成行政机关对外抗辩的充分理由,故申请人邮寄的信函件应视为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二款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中反映的是“涉案产品属于无证生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涉案产品的配料违反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此属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应为举报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台儿庄区**便利超市,经营场所位于台儿庄区**集镇**庄村,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负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责令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依法查处,称该局已将处理情况回复申请人,但并未提供履行告知的相关证据,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