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1号《关于市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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