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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104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01号关于市中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1号关于市中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申请人称2020年3月14日,市中区人民政府在***村张贴发布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多数村民针对安置地点和补偿价格等提出了修改意见。2020年6月11日,在张贴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片棚户区改造及修改情况的告》中,多数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未予采纳,只是对其中的小康楼区域修改为暂不征收,同日同时还张贴了落款为“620日的征收方案”。7月中旬,向各户发了评估单后,多数村民不明就理,纷纷搬家交出钥匙,而征收指挥部不提与村民订立补偿协议,随即开始交一家拆倒一家。8月5日上午8点30分切断网线。

申请人认为:此次征收,基本上仍套用10年前的补偿价格。不符合《国有土地上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关于“征收房屋,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关于“征收房屋,应当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第十九条关于“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公告之日被征收人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第二十五条关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七条关于“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等项法律规定。根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之规定,特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棚户区改造项目是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鲁建住字〔2017〕20号文联合公布的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枣庄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市中规划分局提出规划意见,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批复土地规划意见,是市中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及重点建设项目。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过程中,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进行,依法履行了足额拨付征收补偿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备案、入户摸底核查、选定评估机构、公开征求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召开常务会议、作出征收决定、制发搬迁通知等程序和要求。

二、被申请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经过区住建服务中心下发通知和推荐评估机构登记表、对8家评估机构进行记名式投票,选出山东**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申请人如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被申请人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合法。被申请人制定补偿方案严格依照《枣庄市人民政府143号令》《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格及有关调整系数〉的通知》(枣住建字〔2015〕24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中政发〔2019〕40号)进行。被申请人召开专题会议、下发《关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示》《关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市中政房征字〔2020〕1号)并分别公示。根据规定搬迁期限为20天(2020年8月5日—8月24日),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完成搬迁经验收交房的,合法的私房每提前一天发放奖励补助费2500元,最高奖励5万元。申请人未提前交房,不能取得提前搬迁奖励补助。申请人的“先补偿后拆迁”的请求,应当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完《征收补偿协议》后履行。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四部门联合下发鲁建住字〔2017〕20号“关于公布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将片区棚改项目列入调整范围。2020年1月,《关于枣庄市市中区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0年计划草案的报告》第13页记载“启动、田庄、阳光花园、后陈湖二期等连片棚改项目征收”及其附件《枣庄市市中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及重点项目安排(草案)》第8页“棚改项目”记载“序号51:片区棚改安置区项目”。3月7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3月14日,被申请人下发《关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示》,对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3月14日—4月12日。4月23日,被申请人召开常务会议,确定片区棚改项目实施征收。5月11日,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征收部门专款专用账户。6月11日,被申请人下发《关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对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告。6月16日,被申请人召开常务会议,听取片区棚改项目征收情况汇报,会议原则上同意汇报内容。6月20日,被申请人下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市中政房征字〔2020〕1号),该项目实施征收。6月21日,区住建服务中心下发通知,进行选定评估机构,下发房屋征收推荐评估机构登记表。6月26日,**镇政府、**镇政府、***街道、***街道、区住建服务中心共同对推选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山东**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97.3%的得票率,被选定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6月28日,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告住户书》《征收搬迁通知》。7月19日—7月25日,下发告住户书、搬迁通知、评估结果分户报告,进行评估结果公示及复核(7天)。2020年8月5日—8月24日,正式搬迁,实施征收,搬迁期限20天。

另查,1.申请人的房屋位于(2020)1号《关于市中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

2.同一征收区域内***起诉与本案同一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本案涉及的征收决定已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

本机关认为:经本机关调查查明,被申请人征收区域内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申请人称征收土地为集体所有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推选出房屋价值评估机构,保障了申请人选择评估公司的法定权利。被申请人按照《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格及有关调整系数〉的通知》(枣住建字〔2015〕24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中政发〔2019〕4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和核算,征收补偿方案中亦载明了补偿标准、评估价格基准和安置方式等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价值评估合法正确,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补偿方案和补偿决定,方案和决定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且方案和决定作出之前,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价值进行了足期公示,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布和足期公示征求意见,本机关均予以支持。

同时,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之规定,被申请人征收实施前已设立专门账户并将征收区域补偿资金存入,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工作,对于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要求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均依法补偿到位,申请人尚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目前申请人已针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补偿,申请人房屋仍位于原处,被申请人征收符合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1号《关于市中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1号《关于市中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