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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政复驳字〔2020〕095号)
发布时间:2021-08-30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颁发的山集建(92)第0871041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山集建(92)第0871041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申请人称:尚**生前为山东省庄市山亭区*****村居民,系现山集建(92)第0871041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尚**育有三子,申请人尚**的父亲尚**为长子,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尚**的爷爷尚**为益子。申请人现得知,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现场勘测和核实权利主体等义务,致使上述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尚**个人名下,即颁发山集建(92)第0871041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上述涉案的集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被申请人确权登记属违法确权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枣庄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枣庄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滕州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通告》中指出,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所属薛城、山亭、市中、峄城、台儿庄、枣庄高新区6个分中心具体办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各区国土资源、房管、林业等部门停止受理上述范围内的登记申请。因此,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承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职能在20169月28日开始由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由市级部门统一登记,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复议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申请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为尚明合,地址为**庄乡***村,用地面积192.5平米,用途为住宅,证号为山集建(92)第087104126号。该证书证号及内容显示颁发时间为1992年。另外,本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调查了该证书涉及土地的《土地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档案,封皮上盖章时间为1992年10月20日,审查人签字同意时间为1992年11月30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山集建(92)第087104126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涉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属于不动产,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案争议对象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颁发时间已超过20年,虽然申请人现得知即提出复议申请,但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二十年申请期限为不变期间,起算点是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并非申请人知道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点。因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对该证书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能再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1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