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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094号)
发布时间:2021-08-30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01号关于市中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房屋评估价过低,请人不同意,要求重新评估请求合理合法裁定拆迁补偿方案。1.主房阁楼要求合理补偿(2:1);2.有证房置换按1:1.33.房子庭院内土地面积按1:1的比例置换或补偿4.政府给的5万元奖励要求全额支付5.自家门口的路面属于公面积,要求计算为房屋面积

6.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先补偿后拆迁。三请求公示项目批文公示****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许可证明。

申请人称:首先申请人是***村的老住户,现在拆迁了,心理上有一些失落和心疼,为了配合政府的工作申请人不得不服从政策决定,但政府也应当考虑百姓利益和想法,不可在拆迁上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第二,申请人小区是联排别墅而非棚户区,按照棚户区的标准补偿过低申请人不能接受。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棚户区改造项目是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鲁建住字〔2017〕20号文联合公布的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枣庄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市中规划分局提出规划意见,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批复土地规划意见,是市中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及重点建设项目。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过程中,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进行,依法履行了足额拨付征收补偿费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备案、入户摸底核查、选定评估机构、公开征求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召开常务会议、作出征收决定、制发搬迁通知等程序和要求。

二、被申请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经过区住建服务中心下发通知和推荐评估机构登记表、对8家评估机构进行记名式投票,选出山东**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申请人如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被申请人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合法。被申请人制定补偿方案严格依照《枣庄市人民政府143号令》《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格及有关调整系数〉的通知》(枣住建字〔2015〕24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中政发〔2019〕40号)进行。被申请人召开专题会议、下发《关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示》《关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市中政房征字〔2020〕1号)并分别公示。根据规定搬迁期限为20天(2020年8月5日—8月24日),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完成搬迁经验收交房的,合法的私房每提前一天发放奖励补助费2500元,最高奖励5万元。申请人未提前交房,不能取得提前搬迁奖励补助。申请人的“先补偿后拆迁”的请求,应当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完《征收补偿协议》后履行。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四部门联合下发鲁建住字〔2017〕20号“关于公布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将****片区棚改项目列入调整范围。2020年1月,《关于枣庄市市中区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0年计划草案的报告》第13页记载“启动****、*庄、**花园、后陈湖二期等连片棚改项目征收”及其附件《枣庄市市中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及重点项目安排(草案)》第8页“棚改项目”记载“序号51:****片区棚改安置区项目”。3月7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3月14日,被申请人下发《关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示》,对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3月14日—4月12日。4月23日,被申请人召开常务会议,确定****片区棚改项目实施征收。5月11日,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征收部门专款专用账户。6月11日,被申请人下发《关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对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告。6月16日,被申请人召开常务会议,听取****片区棚改项目征收情况汇报,会议原则上同意汇报内容。6月20日,被申请人下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市中政房征字〔2020〕1号),该项目实施征收。6月21日,区住建服务中心下发通知,进行选定评估机构,下发房屋征收推荐评估机构登记表。6月26日,**镇政府、**镇政府、***街道、***街道、区住建服务中心共同对推选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山东**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97.3%的得票率,被选定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6月28日,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告住户书》《征收搬迁通知》。7月19日—7月25日,下发告住户书、搬迁通知、评估结果分户报告,进行评估结果公示及复核(7天)。2020年8月5日—8月24日,正式搬迁,实施征收,搬迁期限20天。

另查,1.申请人的房屋在(2020)1号《关于市中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

2.同一征收区域内***起诉与本案同一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本案涉及的征收决定已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房屋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的问题。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之规定,申请人认为房屋价值评估价过低,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且均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和足期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后亦进行了足期公示,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在房屋价值评估公示后的法定期限内通过复核评估、鉴定等方式寻求权利救济,而申请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权利的放弃,因此,申请人要求重新评估的要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同时,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推选出房屋价值评估机构,按照《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格及有关调整系数〉的通知》(枣住建字〔2015〕24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中政发〔2019〕4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和核算,征收补偿方案中亦载明了补偿标准、评估价格基准和安置方式等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价值评估合法正确,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方案和补偿决定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关于申请人请求合理合法裁定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方式、标准等有关问题。

(一)住房阁楼要求合理补偿(2:1)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之规定,申请人阁楼虽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被申请人亦考虑公共利益和申请人权益进行测量和评估,并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因此,申请人要求按照2:1补偿于法无据,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人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有证房屋按照1:1.3和住房院内土地面积按1:1置换或补偿的问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中政发〔2019〕40号)等规定,被征收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进行,并未就申请人要求的“有证房屋面积按1:1.3置换、院中土地面积按1:1置换或补偿”进行规定,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5万元政府奖励要求全额支付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申请人拥有制定本区范围内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权限,被申请人根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中政发〔2019〕40号)规定,本次征收的搬迁期限为20天(2020年8月5日—8月24日),搬迁时间内完成搬迁经验收交房的,合法的住宅房屋每提前一天发放奖励补助费2500元,最高奖励5万元,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全额支付5万元奖励系提前搬迁的奖励,申请人并未提前交房和搬迁,不符合奖励5万元的条件,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门口路面属于公摊面积,要求算为房屋面积的问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之规定,申请人门口道路为公用道路,不是附属于申请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不属于补偿范围,申请人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先补偿后拆迁”问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之规定,被申请人征收实施前已设立专门账户并将征收区域补偿资金存入,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工作,对于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要求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均依法补偿到位,申请人尚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目前申请人已针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补偿,申请人房屋仍位于原处,被申请人征收符合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要求,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公示项目批文、公示****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许可证明的问题。市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鲁建住字〔2017〕20号文联合公布的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申请人实施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在征收实施过程中进行了公开和公示,公示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均有照片为证,且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通过查阅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交的证据依据得以获知,因此,被申请人的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如申请人需要获取涉及房屋征收法定必须公开公示以外的其他信息和文件,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行,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1号《关于市中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1号《关于市中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