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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枣政复终字〔2021〕005号)
发布时间:2021-08-24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枣政复终字〔2021005

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进行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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