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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1〕004号)
发布时间:2021-08-24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1〕004

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进行受理答复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受理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XA97802993932邮政挂号信),举报投诉枣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台式热狗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经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并没作出是否受理和办理结果,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申请人未依法做出受理和办理结果,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9月24日将举报投诉信经局领导阅示后批转至局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办理,因被举报投诉企业枣庄市**食品有限公司隶属于薛城区市场监管局管辖,支队举报中心拟办意见“建议转薛城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并要求2020年10月24日完成。9月25日,副支队长程继军在《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单》上签署意见“请薛城区依法核实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理单中列明了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支队将处理单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薛城区市场监管局,该局接件后,在投诉举报内容栏签署意见“来电反映被举报的产品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标注存在问题,详见附件”。9月27日,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在该单位仓库内未见到举报提到的台式热狗棒,但现场提取台式热狗棒外包装4个。9月29日,该局对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并调取检验报告(编号为SPWT<2020>0*****,检验结果为合格)以及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添加剂配料表、原料保存记录和生产过程控制记录。10月13日,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回复单》上有关内容通过支队办公手机155***6315发送短信至申请人手机188****1607予以告知(详见截图),短信发出后没有出现发送失败或未发送等字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违法”没有道理。2021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主动添加了申请人微信,并将上述《案件回复单》通过微信发送申请人征求意见,申请人回复语音“没有收到”,这完全是申请人个人原因。以后再与之沟通,不再回复。

被申请人接到《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立即责令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于2021年1月26日提供了正式答复意见。根据申请人要求,1月29日,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挂号信将《案件回复单》向申请人邮寄。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编号:XA97802993932)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某企业生产的台式热狗棒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9月2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并于9月25日连同《投诉举报处理单》一并交由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10月13日,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投诉举报有关办理情况通过办公手机发送短信至申请人手机。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处理单》末尾处显示手写“2020年10月13日8点53分短信答复”内容。

另,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责成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挂号信将《案件回复单》邮寄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本案涉及投诉举报事项为食品安全方面,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之规定,申请人申请书中所称投诉举报应为举报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接收、处理举报投诉并告知相关情况的法定义务,为有权处理部门。本案中,被举报对象位于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之内,被申请人接收了申请人举报并按照内部流程转交至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予以认可。

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转办通知且进行调查后,虽然通过被申请人办公手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进行了回复,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短信截图仅显示发送内容,未有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提交的《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单》末尾处手写回复情况亦不明确,不能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和申请人是否收到答复,且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并未收到答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之规定,被申请人称已回复申请人并告知处理结果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鉴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责成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件回复单》,本机关无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举报处理结果告知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