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枣政复终字〔2021〕001号
申请人:葛*
被申请人: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枣人社工认字[2020]233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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