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0〕054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枣庄市财政局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枣庄市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发放明细相关信息,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枣庄市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发放明细。
申请人称:1、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91]381号)和《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10]38号)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是负责制作和信息公开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发放明的职能单位。
2、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网上提交信公开申请,截止到6月8日己二十多个工作日,未收到被申请人书面回复,且未给申请人通知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枣庄市公益林补贴金的发放明细。
被申请人称: 2020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上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枣庄市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该事宜涉及到的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发放情况。申请人依据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0]38号)两文件均已被废止,现行实施的是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8]11号)。根据现行《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之规定,公益林补偿资金为中央级和省级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将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指标文件的方式拨付至县级林业部门,由林业部门决定资金的分配、发放、使用和管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作出了《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回复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编号:2020050611908113,申请公开信息名称:依申请公开枣庄市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发放情况,申请回复方式:邮寄)。同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上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做出《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并通过网上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给予申请人回复。
另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0]38号)已废止,现行实施的是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8]11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虽然制作了《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但并未按照申请人指定的申请方式进行回复,仅在网上平台进行了发布,且不属于“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给予明确答复,属于未依法正确履行答复职责。
另外,申请人依据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0]38号)两文件已废止,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书面答复义务。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