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0〕078号
申 请 人:徐**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041219004246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人违反交通法规为由,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处罚图片是申请人车辆压了白线,按现行交通法规,白线标线不是禁止线,压白线不构成违反禁止标线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以压白线(实线)进行处罚错误。
被申请人称:2020年7月29日,申请人处理其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交通违法时,经被申请人查询发现,2019年5月15日7时44分,申请人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沿**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东侧处,因压线(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1038-2015)中11.3.1、11.1.6规定“在城市道路的路段交叉口、收费广场、作业区等区域,应根据需要设置指示标线禁止标线、警告标线及其他标线”“本规范续表11.2.2中编号46的图例是交通标线中的禁止标线,为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禁止车辆变换车道”“对不允许车辆变换车道或短时越线行驶的路段,应设置白色实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给予罚款200元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5日7时44分,申请人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沿**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东侧处,因压线(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041219004246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给予罚款200元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依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1038-2015)》续表11.2.2“编号46的图例是交通标线中的禁止标线,为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禁止车辆变换车道”和11.3.1“对不允许车辆变换车道或短时越线行驶的路段,应设置白色实线”之规定,白色实线不允许车辆变换车道或短时越线行驶。本案中,申请人压白线越线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给予罚款200元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编号370412190042464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