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0〕076号
申 请 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041219004246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人违反交通法规为由,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书认为申请人车辆占用了专用车道,按交通法规定,专用车道路口应有符合法规标准的专用车道标示,该路口该道无符合标准的专用车道标志,致使申请人无法确认该道是专用道,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占用专用车道为由处罚申请人错误。
被申请人称:2020年7月29日,申请人处理其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交通违法时,经被申请人查询发现2020年1月20日10时39分,申请人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因占用专用车道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1038-2015)》中13.1.1、13.11.2、13.11.5、13.11.9规定“当严格禁止道路使用者某些交通行为时,应设置禁止标线”“禁止标线的类型应符合表13.1.2的规定(表13.1.2禁止标线类型附后)”“车种专用车道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公交车外,其他类型车辆及行人不允许进入该车道,应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线”“公交专用车道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设置物理分割的快速公交(BRT)车道应设置快速公交(BRT)专用车道线”“公交专用车道线应由黄色虚线和白色文字组成;白色文字应为公交专用或BRT专用”“公交专用车道线应与公交专用车道标志配合设置”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时申请人所行驶车道为BRT专用车道,且该车道的设置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驶入该车道。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申请人驾驶车辆占用BRT车道行驶,已经构成占用专用车道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ー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元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0日10时39分,申请人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因占用BRT专用车道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元行政处罚。
另查,2020年1月20日10时39分,申请人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时所行驶车道,地面标有“BRT专用”白色字体,车道前方路口悬挂有箭头向下的蓝色“BRT”指示牌。
本机关认为:《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1038-2015)》13.11.1规定“车种专用车道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公交车外,其他类型车辆及行人不允许进入该车道,应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线;”13.11.2规定“公交专用车道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设置物理分割的快速公交(BRT)车道应设置快速公交(BRT)专用车道线13.11.5规定“公交专用车道线应由黄色虚线和白色文字组成;白色文字应为公交专用或BRT专用;”13.11.9规定“公交专用车道线应与公交专用车道标志配合设置”。结合现场照片,BRT专用车道为黄色虚线,地面标有“BRT专用”白色字体,车道前方路口配合设置蓝色“BRT”车道标志指示牌,因此,该BRT专用车道的设置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1038-2015)》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驶入该车道。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之规定,在BRT专用车道内,只准许BRT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BRT专用车道内行驶。本案中,申请人违法占用BRT专用车道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给予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编号37041219004246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