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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075号)
发布时间:2021-02-24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0〕075

 

申 请 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041219004246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人违反交通法规为由,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该路口没有全线禁停车标志,违反证据收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7月29日,申请人处理其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交通违法时,经被申请人查询发现,2020年3月31日11时49分,申请人将鲁D*****号小型轿车头北尾南停在**路路西侧停车泊位内,被路面巡逻民警拍照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1038-2015)中12.12.1、12.12.8规定:“在停车场或不影响正常交通运营及其他设施正常使用的路侧空地、车行道边缘或道路中适当位置,可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标线”“机动车停车位标线可布置为平行式、倾斜式、垂直式可根据需要在停车位标线内布置附加箭头,箭头朝向应为车头方向”。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百一十四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元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31日11时49分,申请人将鲁D*****号小型轿车停在**路路西侧停车泊位内,停车时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停车泊位内箭头方向为由北向南。之后被被申请人路面巡逻民警拍照并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元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12.12.8“机动车停车位标线可布置为平行式、倾斜式、垂直式可根据需要在停车位标线内布置附加箭头,箭头朝向应为车头方向”之规定,车辆在停放时车头方向应当与箭头方向一致。本案中,申请人停车路段为**区**路(城区道路),该道路为南北走向,该停车泊位施划在道路西侧,该路段顺行方向为由北向南靠右侧(西)通行,并且停车泊位内施划有指示箭头,箭头指向为由北向南指向,而申请人停车方向为头北尾南,故申请人没有顺着由北向南指向将车停在停车泊位内。

综上所述,申请人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百一十四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编号370412190042461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