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0〕01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市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市中公开告字[2019]45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枣庄市市中区**镇**村村民,在2019年年末收到市中区**镇**村民委员会下发的“明白纸”,告知要拆迁申请人的房屋,申请人根据“明白纸”的内容,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村村委会房屋搬迁申请报告、**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材料以及市中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材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市中公开告字[2019]45号),该告知书以不存在为由予以答复。但在《关于协助解决**村通讯线路的函》中,显示有《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镇**村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的批复》(市中政字[2019]18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该告知书依法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提供涉案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村村委会房屋搬迁申请报告、**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材料、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复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以上政府信息是区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市中公开告字[2019]45号)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枣庄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村村委会房屋搬迁申请报告、**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材料、市中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材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30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市中公开告字[2019]45号),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复材料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村委会房屋搬迁申请报告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材料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无法提供。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市中公开告字[2019]45号)、市中区**镇**村民委员会制作的《明白纸》、**镇**村搬迁安置指挥部制作的《关于协助解决**村通讯线路的函》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市中公开告字[2019]45号)中称没有制作(或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复材料信息,无法提供。而在2020年3月30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市中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材料的政府信息是区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两份材料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和依据表述不一致,无法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一事实,且被申请人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予以认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和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或者过程性信息,应作出不属于《条例》所指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答复而不是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市中公开告字[2019]45号)结论认定不准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市中公开告字[2019]45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履行书面答复义务。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