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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036号)
发布时间:2020-09-21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0〕036

 

申请人:伊宁市那瓦里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枣庄市司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枣司鉴投不受字〔2020〕第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枣司鉴投不受字〔2020〕第1号决定书。2.依法惩治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杨某、孙某某违法执业行为。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举报事宜不仅针对鉴定结果,亦针对二鉴定人执业过程当中的不当行为。二鉴定人在执业过程当中,未依法鉴定,且在被申请出庭之后,未能对其相关人员询问的鉴定行为给出明确的依据和答复,其执业能力尚有欠缺。二、对于司法鉴定结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已不能再申请鉴定,且法院也不会再允许重新鉴定,被举报人的不当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的损失,至少应当退还申请人申请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费用。

被申请人称:2020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鲁金司法鉴定中心[2018]文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投诉材料。经审查,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三、投诉内容中常见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中(五)1、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1)对司法定文书中的检验结果、分析说明、鉴定意见有异议……”之规定,申请人所投诉的事项属于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之规定,该投诉不属于被申请人受理范国,故决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鲁金司法鉴定中心[2018]文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投诉材料,并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审查。2020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枣司鉴投不受字〔2020〕第1号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司〔2016〕69号)中“三、投诉内容中常见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五)1.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1)对司法鉴定文书中的检验结果、分析说明、鉴定意见有异议”之规定,申请人所投诉的事项属于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之规定,该投诉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司〔2016〕69号)等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正当合法。

二、“申请人请求依法惩治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杨某、孙某某违法执业行为”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应当向鉴定机构监管部门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枣司鉴投不受字〔2020〕第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