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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047号)
发布时间:2020-09-01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0〕047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司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书》(枣司鉴投复字〔2020〕第3号),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书》(枣司鉴投复字〔2020〕第3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调查处理意见。

申请人称:一、关于“司法鉴定人超出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问题”答复不予认可。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山东金剑”)受理未在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委托,超过其登记的业务范围,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山东金剑改变委托人的要求,鉴别和判断的问题不是委托人需要解决的有关专门性问题(即改变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别和判断),其实际鉴定内容不仅超出了委托范围,也超出执业范围,属超范围鉴定。

    二、关于“此鉴定意见不具有司法的中立性、公平性及合法性”的答复理由不充分,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依据《司法鉴定程通则》第四十九条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答复申请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当事人(死者家属单方)为举证需要,公安局以职权委托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进行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理是合法合规的。2016年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构只受理在诉讼活动中办理诉讼案件的公检法机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被申请人依据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与现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矛盾,《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律位阶高,应予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四十九条指的是非公检法委托的诉外鉴定。山东金剑出具的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属公安机关委托的,而非当事人(死者家属委托)委托,受理公安机关的诉外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三、关于“鉴定时间超期”问题的回复不认可。该鉴定自2017年10月18号至12月1号历时44天,其中工作日32天,鉴定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仅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答复,称山东金剑出具意见书并未超出所约定的鉴定期限。此答复没有事实理由,既没有出示鉴定时限延时通知书文书,也没有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书面约定等有关资料证明,仅凭《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来确定此鉴定时间未超期,明显的理由不充分。

    四、关于鉴定未当庭质证的问题。被申请人回复,张某、刘某某符合出庭作证相关规定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招远市人民法院要求山东金剑鉴定人到庭质证,山东金剑称法医病理鉴定人邵某某同志,因年龄较大,身体不适等原因无法进行出庭质询另我单位法医病理鉴定人朱某某同志,于2018年12月23日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现由法医病理鉴定人刘某某参加出庭质询。到庭参加质证的合法鉴定人刘某某,而非金剑的张某。张某没有资格参与法庭质证。刘某某在法庭质证过程中不参与质证,而由其随从张某进行法庭质证。

    五、关于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答复不予认可。据山东金剑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技术标准GA/148-1996《法病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进行操作”。该鉴定标准规定司法鉴定尸体保存最长时间不过一周。被申请人在投诉答复称:“《法医病理学》第5版442页记载:冷冻尸体最好不超过1周,若尸体冷冻条件较好可适当延长上述时间。经调查,山东金剑鉴定人解剖时尸体保存在殡仪馆,尸体冷冻条件较好,具备解剖条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尸体保存时间达半个月之久,明显超过标准规定时间一个周,且描述尸体自溶程度严重,谈不上尸体冷冻条件较好。司法鉴定应该优先选用法律位阶高的行业技术标准。被申请人明显属于行政执法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司法鉴定人超出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问题。经调查,2017年10月18日,招远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山东金剑对“陈某某死亡原因、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山东金剑审查并受理了该案。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第六条“法医病理鉴定……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一)死亡原因鉴定:是指对直接和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损伤等因素及其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鉴定。……”山东金剑业务范围含法医病理鉴定,刘某某、朱某某、邵某某、张某均具备法医病理专业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因此山东金剑受理该案并未超出业务范围,未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存在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情形。

二、关于“此鉴定意见不具有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公平性及合法性”的问题。经调查,本案系招远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委托事项符合山东金剑受理范围。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九条“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申请人误认为山东金剑出具的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属公安机关委托的而非当事人(死者家属)委托,而《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处提到的当事人应包含死者家属、委托人(招远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因此《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不矛盾,山东金剑受招远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受理案件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鉴定时间超期”的问题。经调查,山东金剑在接受委托办理相关受理程序时已明确告知委托方因需对检材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征得委托方同意,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其鉴定时限为30-60个工作日。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故山东金剑出具鉴定意见书并未超出所约定的鉴定期限。

四、关于“司法鉴定人未当庭质证”的问题。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招远开发区法庭在2019年4月29日的质证笔录证明张某、刘某某出庭作证在庭审前已征得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同意。张某于2017年10月12日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故山东金剑鉴定人出庭作证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问题。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法医病理学》第5版442页记载:“尸体检验应该尽早完成:避免因尸体组织自溶及腐败等死后变化影响对原有损伤、疾病的观察。一般情况下,尸体保存时间常温下保存最好不超过24小时,冷藏尸体最好不超过72小时,冷冻尸体最好不超过1周,若尸体冷冻条件较好可适当延长上述时间。”经调查,山东金剑鉴定人解剖时尸体保存在殡仪馆,尸体冷冻条件较好,具备解剖条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山东金剑)作出鲁金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鉴字第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投诉材料。2020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枣司鉴投受字〔2020〕第1号《投诉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0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枣司鉴投延处字〔2020〕第2号《投诉延期处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0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分别对山东金剑刘某某、张某进行调查。2020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枣司鉴投复字〔2020〕第3号《投诉处理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复,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以下五个:1.司法鉴定人超出鉴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的问题;2.鉴定意见不具有中立性、公平性、合法性的问题;3.鉴定时间超期的问题;4.司法鉴定人未当庭质证的问题;5.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问题。

关于焦点1,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第六条“法医病理鉴定……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一)死亡原因鉴定:是指对直接和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损伤等因素及其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鉴定。……”山东金剑业务范围含法医病理鉴定,刘某某、朱某某、邵某某、张某均具备法医病理专业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因此山东金剑受理该案并未超出业务范围。

关于焦点2,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九条“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规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不矛盾,山东金剑受招远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受理案件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山东金剑在接受委托办理相关受理程序时已明确告知委托方因需对检材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征得委托方同意,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约定的鉴定时限为30-60个工作日。故山东金剑出具鉴定意见书并未超出所约定的鉴定期限。

关于焦点4,张某于2017年10月12日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并且招远开发区法庭2019年4月29日的质证笔录证明张某、刘某某出庭作证在庭审前已征得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同意。故山东金剑鉴定人出庭作证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5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法医病理学》第5版442页记载:“尸体检验应该尽早完成:避免因尸体组织自溶及腐败等死后变化影响对原有损伤、疾病的观察。一般情况下,尸体保存时间常温下保存最好不超过24小时,冷藏尸体最好不超过72小时,冷冻尸体最好不超过1周,若尸体冷冻条件较好可适当延长上述时间”,山东金剑鉴定人解剖时尸体保存在殡仪馆,尸体冷冻条件较好,具备解剖条件。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立案、延期和调查取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正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枣司鉴投复字〔2020〕第3号《投诉处理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 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