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枣政复终字〔2020〕053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NO.A106202358113/GANO.37040010776811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