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枣政复终字〔2020〕052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3704143500023420号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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