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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010号)
发布时间:2020-08-31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0〕010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滕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住房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山东省滕州市**镇**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申请人的房屋因“土地征收项目”于2020225日被强拆,经了解,被申请人在未向申请人出示证明征收合法性的政府文件、申请人尚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大量施工人员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的征收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以及《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在土地征收未完成的情况下,没有依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履行催告程序、没有送达强制执行决定,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直接对申请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剥夺了申请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实施强拆行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也未委托他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同时申请人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系被申请人拆除了其房屋。故滕州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二、拆除行为系村民自治行为。根据《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经省级认定的化工园区内村庄、学校等要在2020630日之前搬迁完毕。申请人拒不配合搬迁已严重影响化工园区村庄搬迁工作的大局,影响重大公共利益,考虑到尽快完成化工园区村庄搬迁任务,在与申请人对补偿标准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向申请人下达通知书,限2020217日前办理交房结算手续。在申请人限期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村委会基于村民自治,为早日实现村庄搬迁,为公共利益需要,实施了对申请人的房屋拆除。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村村民,合法使用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于2020225日被滕州市**镇**村村民委员会拆除。

   另查,被申请人于201979日发布滕征公告〔2019〕14号《滕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中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及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村委员会于202021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载明“限您户3日(阳历2020217日前)办理交房结算手续。逾期,将采取助拆措施,直至采取强制措施,一切后果由您户承担”。申请人拒绝签字。

   本机关认为:本案涉及滕州市**镇**村土地征收,涉及人数较多,既要维护公共利益、支持被申请人城市建设工作,又要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为此,本机关多次建议应由滕州市土地征收主管部门会同官桥镇政府,努力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尽可能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同时为了给双方足够的沟通协调时间,本机关于2020323日中止本案审理。截至目前,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本机关决定恢复审理,依法作出审理决定。

   一、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的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即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本案中,滕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滕征公告〔2019〕14号)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是本次征收的责任主体,应对征收范围的强拆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主张未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也未委托他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本机关不予认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附属物时,仅由**村委员会于2020215日向申请人作出《通知书》,不能代表被申请人已履行事先催告义务,同时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强拆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