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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20〕008号)
发布时间:2020-08-31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20〕008号

 

申 请 人:谷某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向申请人公开****宿舍楼的相关信息,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向申请人公开以下政府信息:****宿舍楼(现名“**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整体规划图纸和用地红线图。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申请公开****宿舍楼复议请求描述有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签收该邮件后,电话要求申请人将小区所在位置更正为**路。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要求,于2019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正资料。2019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接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因原申请对小区位置表述不明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并于2019年12月30日接收补正资料。后被申请人在信息查询中,发现该申请所涉及的“****宿舍”建设项目系原枣庄市建设委员会(现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1994年审批,项目工程规划审批档案保存于枣庄市城建档案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答复人即非信息制作机关,也非信息保存机关,不是该信息公开的主体机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电话沟通,明确告知了市城建档案馆的查询方式,且城建档案馆提供对外的查询服务,但申请人表示去档案馆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为最大可能的为申请人提供服务,被申请人在春节前和疫情期间多次向市城建档案馆查询相关档案。在查询到**小区规划图后,经城建档案馆同意,于2020年2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了该图纸扫描版(疫情期间快递已停运)。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9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小区位置信息。2019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补正资料,电话告知申请人以及其代理人市城建档案馆的查询方式,并在春节前和疫情期间多次向市城建档案馆查询相关档案,未查询到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用地红线图等资料,查询到青檀小区规划图,并于2020年2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供了该图纸扫描版。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当有明确的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虽然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并向有关单位协助查询,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快递停运,但仅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发送**小区规划图扫描版,未就申请人所申请全部信息发送答复书,且未在处理信息公开期间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因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给予明确答复,属于超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期限,未依法正确履行答复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书面答复义务。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