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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枣政复不字〔2019〕081号)
发布时间:2020-08-03
  

 

枣庄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政复不字〔2019081

 

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峄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9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城区**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公告》不服,本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峄城区**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公告》,仅是征收的过程性环节,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