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政复不字〔2019〕069号
申请人:枣庄玉隆药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枣市监药化函〔2019〕5号《关于对全市药品零售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枣市监药化函〔2019〕5号《关于对全市药品零售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是内部行政行为,是基于上下级关系作出的一种监督管理行为,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也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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