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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19〕068号)
发布时间:2020-07-30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19〕068号


申 请 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滕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住房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宋某某为山东省滕州市**镇**村民,合法拥有其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的合法房屋因“土地征收项目”于2019年7月12日被强拆,经了解,被申请人在未向申请人出示证明征收合法性的政府文件、申请人尚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组织大量施工人员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征收行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以及《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在土地征收未完整的情况下,没有依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履行催告程序、没有送达强制执行决定,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直接对申请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剥夺了申请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其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特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实施强拆行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也未委托他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故滕州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1.拆除行为系村民自治行为。2019年6月28日,**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本村村庄搬迁事宜。参加会议人员43人:其中党员代表13人,村民代表27人,村委会成员3人,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村庄搬迁。 因此,**镇**村的搬迁并非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而搬迁,而是基于村民自治的自发行为,故申请人房屋被拆除与被申请人无关。2.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称房屋被强制拆除这一事实不存在,据**镇**村委会回复情况,**村所有已拆迁户,均是自愿拆迁。3.申请人所提出的《搬迁公告》、《补偿方案》两个文件均是由**镇**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拟定的,文件内容应由**镇**村村委会负责,申请人如对上述两份文件有异议也应向**镇中**村委会反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山东省滕州市**镇**村村民,合法使用农村宅基地65.04㎡。申请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于2019年7月12日被滕州市**镇**村村民委员会拆除。

另查,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发布《滕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滕征公告【2019】14号,公告中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及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滕州市**镇**村村民委员于2019年8月17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镇**村商议土地征收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会议内容及决议3中“村民代表充分发布了意见,最后形成一致决议,决议内容为全体一致同意按照《滕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滕征公告【2019】14号文件内容,实施对**镇**村涉及文件内容的土地征收”。

本机关认为:本案涉及滕州市**镇**村土地征收,涉及人数较多,既要维护公共利益、支持被申请人城市建设工作,又要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为此,本机关多次建议应由滕州市土地征收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努力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尽可能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了给双方足够的调解时间,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中止本案审理。截至目前,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本机关决定恢复审理,依法作出审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滕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滕征公告(2019)14号),及滕州市**镇**村民委员形成的《**镇**村商议土地征收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会议内容及决议3中“村民代表充分发布了意见,最后形成一致决议,决议内容为全体一致同意按照《滕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滕征公告【2019】14号文件内容,实施对**镇**村涉及文件内容的土地征收”,亦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是本次征收的责任主体,应对征收范围的强拆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主张未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也未委托他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本机关不予认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附属物时,并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也未给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更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强拆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