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枣政复终字〔2019〕067号
申
请 人:赫某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