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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19〕065号)
发布时间:2020-07-30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19〕065号


申 请 人:邵某

被申请人:峄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城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提高补偿比例。

申请人称:申请人名下房产峄城区**宿舍楼*单元*楼*户,目前面临拆迁,因和拆迁工作组所述拆迁程序和内容与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比例》和住建部2011年六月三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冲突,故提出行政复议。

1.评估机构的选择是由政府指定的,申请人是完全不知情的,直到昨天才知道该评估公司的名称,此项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评估机构的选取规定相冲突。

2.该评估公司是在申请人签了拆迁协议后才出正式的评估报告,目前给申请人的是一个草稿评估,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第二十条相冲突。

3.目前给申请人的评估价格为2600/㎡,是根据2011年颁布的峄城政府25号文确定的,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比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目前申请人旁边的****园一手房的开盘单价已经是5800-6300了,周边的价格2600绝对买不到。

4.申请人选择的是房屋产权调换,给申请人的安置方式为支付临时安置费,给付的时间为三年后交房,这与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比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

5.目前给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调换方案为1:1.1,申请人的房屋认定面积为88.44,其中使用面积为76.7平米,根据安置方案应得面积为96.44平方米,如果申请人选取的房屋面积大于这个面积,按照交房时候的市场单价来补偿。目前的市场单价是6000左右,三年后的单价待定。如果申请人选取的房屋面积小于择房面积96.44,则按照2600多的标准赔付现金,钱也是要等到交房的时候给。目前给申请人的择房面积从91平米到145平米不等,目前申请人能选择的房源不多了,只剩一些顶楼小面积102平方米的,得房面积为67.69平方米,还没申请人的原有房屋大,且还要再添3万多。这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的内容严重不符。

被申请人称:一、《峄城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完全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峄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本案涉案片区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峄政发(2011)25号《峄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制定了《峄城区二十八中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示。《峄城区二十八中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完全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

二、峄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峄城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峄城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申请人对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进行了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汇总,被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峄城区****片区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召集区人大、区政协、相关各局及该片区居委会参加****片区房屋征收风险评估,根据各方的意见,峄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片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过科学论证,做出了《峄城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补偿方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依法公告了征收决定,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定程序。

三、峄城区****片区房屋评估机构是依法确定并依法作出了评估报告。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峄城区****片区被征收人人数众多无法协商一致,峄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了评估机构,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不冲突。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如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核,显然,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核,直接提出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峄城区***路**巷**段***宿舍楼**单元*层*户拥有合法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76.70㎡。2019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印发《峄城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峄政字〔2019〕21号),对****片区实施征收。按照《峄城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峄政字〔2019〕21号)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申请人对《峄城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峄政字〔2019〕21号)确定的补偿比例不服,于2019年8月1日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下列证据:《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峄政征字〔2019〕2号)《峄城区****片区公示表》《峄城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峄政字〔2019〕21号)《告知书(峄城区****片区)》《峄城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片区公示照片》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补偿标准是否合法;二是征收决定及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补偿标准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之规定,申请人如果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可以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此,补偿标准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范围,应当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所确定的程序解决。

关于征收决定及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峄城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并无关于****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方面的证据,因此,对于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本机关认为:本案涉及棚户区改造,涉及人数较多,既要维护公共利益、支持峄城区城市建设工作,又要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为此,本机关多次建议峄城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努力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尽可能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了给双方足够的调解时间,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中止本案审理。截至目前,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本机关决定恢复审理,依法作出审理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城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峄政字〔2019〕21号)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