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枣政复终字〔2019〕063号
申 请 人:鲁某
被申请人:滕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违法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的房屋原状或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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