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枣政复终字〔2019〕062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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