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政复驳字〔2019〕059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法规处理申诉诉求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时处理申请人申诉诉求;3.对被申请人涉案工作人员严肃处理,并依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追究其法定责任。
申请人称:2019年01月17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局(邮件编号:XA28454500545)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市中区**手工食品坊销售以非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3日签收该投诉举报函,但一直不予答复该举报线索的处理情况,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被申请人接受投诉举报函线索为2019年01月23日,应于2019年01月28日给予答复,但截至本案复议阶段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告知。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就复议本案而言,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不予答复即为受理,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在60个工作日后也就是2019年03月28日申请人也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延期以及其他的方式告知。被申请人应当于2019年03月28日给予申请人结案答复,截止本案被申请人已超期了73天。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举报人即申请人李某某投诉举报市中区**手工食品坊的举报材料。李某某在材料中称:其于2019年1月9日到“市中区**手工食品坊”经营的淘宝店铺“**手工食品坊”购买到“川贝罗汉果陈皮梨膏棒棒糖”12个,认为川贝属于非食品原料,该产品以川贝作为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19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将有关李某某的投诉举报材料通过投诉举报系统转交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并要求市中区局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局稽查支队。2019年2月25日,市中区局将处理情况向市局稽査支队进行了回复,并于当日以电子邮件(13***8405@qq.com,市中区局工作人员与李某某通过电话核实了邮箱地址)的形式向举报人反馈了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编号:XA28454500545)向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举报诉枣庄市市中区**手工食品坊销售以非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同年1月2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函。2019年1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投诉举报系统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转交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并要求该局于同年2月28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局稽查支队。2月25日,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处理情况向市局稽查支队进行了回复,并于当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举报人反馈了相关情况。
另查,因市级机构改革,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继了原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本机关依法将被申请人变更为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也随之变更。
本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并于2019年8月28日9时至10时30举行听证。听证时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令臣参加听证,申请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和第十七条第一款“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之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举报相关企业食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但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申请人举报的食品生产企业位于枣庄市市中区,且属于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之规定,被申请人将该举报通过投诉举报系统转交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从受理投诉到转办并未超过法定的3日期限。
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投诉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规定,本案中,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已于2019年2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举报人反馈了相关情况;被申请人不是投诉的具体承办部门,不具有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