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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枣政复驳字〔2019〕039-052号)
发布时间:2020-07-30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政复驳字〔2019〕039-052号


申请人:赵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相某某

申请人:高某某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吕某某

申请人:宋某某

申请人:闫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高某某

申请人:顾某

申请人:董某某

申请人:孙某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中区政府”)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区住建服务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关于**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书面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申请人原址回迁、产权置换相同套内面积的多层楼房;2.装修、装饰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3.为申请人免费提供车位一个;4.申请人原有的储藏室按套内面积置换;5.非因申请人原因造成延期搬迁的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告》及《补偿方案》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发布公告前没有征求被拆迁户的意见,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2.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状况进行征收评估前,未公开入户投票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被申请人未提供回迁房屋的规划图、户型图,且回迁房屋选址不明确。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1.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且被申请人的房屋评估价格过低,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具体表现为申请人房屋为2008年新建配套设施完善的70年大产权商品房,却按照该区域内平房、瓦房标准进行评估。严重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2.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赔偿过低。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投票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房屋及装饰装修进行评估,且评估价值过低,应按照当前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四、被申请人应按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建设”的原则进行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征收补偿款到位情况,也未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银行专户储存凭证。且被申请人在《告住户书》中标明“5万元奖励补助费暂不予以支持”等条文。而5万元拆迁补助是申请人应得的拆迁补助,被申请人不得设定不公平条件予以扣发。

被申请人(市中区政府)称:**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是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鲁建住字[2018]25号文联合公布的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第三批调整的项目,是区政府常务会批准的、纳入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的并经专题会议讨论研究,规划、国土、维稳等部门审批,为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惠民工程。另外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只是《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一个附件,不是一个独立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请依法不予支持。

1、本项目是原址回迁,整体规划不能以个别业户的意愿而安置回迁。

2、拆迁和装修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偿。附(房屋情况表、房屋评估表、装修及附属物调查估算表)。

3、没有法律依据为申请人免费提供车位一个。

4、储藏室的置换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偿。附(房屋评估表)

一、市中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公开民主、程序合法、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公平公正、程序合法。

1、2018年10月25日,市中区政府对《关于**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示》进行了公示,明确了征求意见期限、意见收集机构和征集意见方式。2018年12月6日,市中区政府对**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进行了公示,对公开反馈的意见进行了答复。以上可见市中区政府征求意见期限已经超过了30日,申请人称没有征求被答复人和反馈意见也是不真实的。  

2、2018年8月31日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摸底调查进行通知公示。2019年3月29日,枣庄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发布通知,告知居民进行公开入户并投票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3月29日下发710张回收710张对7家评估机构进行记名式投票,其中山东**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得票652张占91.8%,被选定为**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推荐评估机构,并于2019年3月31日进行公示。并不是申请人讲的没有任何单位和人员入户测量、评估

二、本项目回迁安置选房定位按照电脑摇号取的选房顺序号,待新房交付使用后,以建成的实物现房选房定位。

三、拆迁补偿安置合理合法,充分考虑被拆迁户意见和需求。市中区政府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向公众公布修改情况。房屋征收制定了《关于**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示,其中就有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内容。申请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和鉴定,申请人没有申请应视为自动放弃复核和鉴定权利。装饰、装修和辅助设施都是按照合法的标准补偿的,不存在过低问题

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安置地点的确定符合法定程序。**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已足额到位、专户专存、专款专用,有银行的转账凭证。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原址回迁,选房定位按照电脑摇取的选房顺序号,待新房交付使用后,以建成的实物现房选房定位。本项目是原址回迁,申请人要求的“先安置、后拆迁、再建设”无法支持。5万元的提前搬家奖励,选择回迁安置房的暂不予以支付,待回迁上房时,可折抵8万元的地下停车位一处;如不选择地下停车位的,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当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挂牌3年定期存款利息计息,上房时一并结算本息。

被申请人(市中区住建服务中心)称**棚户区(***路)改造项目系市中区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决定。市中区住建服务中心仅为市中区政府安排的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中区住建服务中心实施所有征收行为均应由市中区政府承担,市中区住建服务中心不是适格的被复议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列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为被申请人不适格,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枣庄市市中区**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是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公布2018年棚户区改造第三批调整项目的通知》(鲁建住[2018]25号)所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枣庄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8年3月26日,市中区政府作出市中政房征字[2019]1号《关于**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将该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申请人对市中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中的附件“《**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于2019年5月17日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整个征收过程的一个阶段性文件,属于《征收决定》的内容之一,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就本案来说,《征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方案》)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单就《补偿方案》而言,其只是一个客观的技术性补偿标准,尚未与申请人产生法律上的联系,还需要《征收决定》的其他内容明确申请人是否适用该《补偿方案》,进而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棚户区(***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是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