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政复驳字〔2019〕034号
申 请 人:程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行为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以邮政挂号信(XA22528276734)寄给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枣庄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花生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举报(申诉)书,快递显示被申请人于当年12月28日签收。因机构改革,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举报后已过3个月,但未收到任何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2018年12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建设,推进投诉举报信息网上传递工作的通知》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在2019年1月3日通过网上传递已将申请人的举报转办给台儿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局于同年2月3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上报市局稽查支队。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转办职责。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无管辖权,且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此次投诉案件的承办部门,被申请人无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编号:XA22528276734)向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枣庄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花生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举报书。2019年1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网上传递将申请人举报转办台儿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并要求该局于同年2月3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上报市局稽查支队。
另查,因市级机构改革,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继了原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本机关依法将被申请人变更为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也随之变更。
本机关认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和第十七条第一款“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之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举报相关企业食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但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食品生产企业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且属于台儿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因此,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建设,推进投诉举报信息网上传递工作的通知》之规定,被申请人将该举报通过网上传递转交台儿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从受理投诉到转办并未超过法定的3日期限。
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投诉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投诉的具体承办部门,不具有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