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枣政复终字〔2019〕027号
申 请 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4141800217930),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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