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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19〕016号)
发布时间:2020-07-29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19〕016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案人员陈某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晚,无故被预谋等候在其小区门ロ的陈某某、陈某二人殴打,而且殴打多次,陈某不仅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还对申请人进行威胁恐吓(有录音为证),严重扰乱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处罚书中并未提及申请人被陈某殴打的事实,也未采用申请人的录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遗漏录音证据,未对陈某殴打恐吓申请人的事实进行认定,以致违法人员陈某至今逍遥法外。故特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2019年1月7日22时许,陈某某与其妻子吴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继而在****小区门口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陈某某打了王某某一拳,经调查未发现陈某殴打王某某的证据,也未发现陈某某、陈某对王某某多次殴打的行为。遂对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未对陈某进行处罚。

针对王某某提出被申请人遗漏录音证据,未对陈某恐吓的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在对王某某询问期间,王某某提到有电话录音,办案民警当面让其播放,王某某因在医院住院,以病房人多为由拒绝播放,办案民警又加王某某微信好友让其通过微信发送,王某某一直未发送,期间办案民警曾多次向王某某索要均未果。因王某某未对陈某对其恐吓的行为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也未收到王某某提交的相关的证据,无法对陈某恐吓的行为进行处罚。如王某某认为陈某存在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可向被申请人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将进行调查取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7日21时许,陈某某与妻子吴某在****小区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斗,吴某的好友王某某(本案申请人)上前拉劝时,陈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打倒在地致其面部受伤,王某某遂向被申请人报案称陈某某、陈某(当天开车拉载陈某某去见吴某)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查明,在撕扯过程中陈金明打了王某某一拳,未发现陈某殴打王某某的证据,也未发现陈某某、陈某对王某某多次殴打的证据。2019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未对陈某进行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处罚陈某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9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在对申请人询问期间,申请人提到陈某曾在电话中威胁恐吓她,有电话录音为证,办案民警让其当面播放,申请人以在医院住院、病房人多为由拒绝播放,办案人员让其通过微信发送,申请人也一直未发送。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审理焦点问题。本案的审理焦点应该是: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对陈某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至于申请人所述威胁恐吓、电话录音等事宜,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也未立案调查,因此,应当做另案处理,不属于本复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关于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对陈某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综合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行政处罚案卷证据,只有申请人自己指认陈某对其进行殴打,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某殴打过申请人。因此,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对陈浩进行处罚,本机关对此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4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