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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19〕015号)
发布时间:2020-07-28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19〕015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案第三人陈某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晚,无故被预谋等候在其小区门ロ的陈某某、陈某二人殴打,并对申请人进行威胁恐吓。导致申请人的面部、左腿、牙、右胳膊受伤。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处罚书中未提及申请人被陈某某、陈某二人殴打,且殴打多次的事实,也未采用申请人的录音证据,处罚明显过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或者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申请人认为,两个大男人预谋对申请人一个弱女子进行多次殴打,性质十分恶劣,影响特别大。且被申请人遗漏录音等重要证据,未认定陈某某预谋、结伙殴打申请人且殴打多次的事实,由此造成对陈某某的处罚明显过轻。

被申请人称: 2019年1月7日22时08分,被申请人接申请人110报警称:其在****小区被人殴打。接警后,张范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陈某某、陈某、王某某(本案申请人)、吴某在案发现场(陈某某、陈某、王某某均饮酒),民警让四人到派出所反映情况,王某某因存在伤情,被家人带到医院检查治疗。民警依法对陈某某、陈某、吴某三人进行询问,陈某某承认打了王某某一拳,未见陈某殴打王某某;陈某称陈某某打了王某某一拳,自己未殴打王某某;吴某称未见陈某某、陈某打王某某。2019年1月11日,派出所民警到枣庄矿务局医院对王某某制作询问笔录,王某某称陈某某和陈某对其殴打但如何殴打已记不清(当晚饮酒)。2019年2月22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人体轻微伤。

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陈某、陈某某两人对其殴打,陈某某对其预谋、结伙、多次殴打”的问题。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陈某某殴打申请人,无证据证明陈某某预谋、多次、结伙殴打申请人,无证据证明陈某殴打申请人。

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遗漏录音证据,陈某、陈某某对其辱骂、威胁恐吓”的问题。申请人未向公安机关提交录音证据,也未针对侮辱、威胁恐吓报案。经了解,在对申请人制作笔录期间,申请人提到有电话录音,办案民警当面让其播放,申请人以人多为由拒绝播放,办案民警又加申请人微信好友让其通过微信发送,申请人一直未发送,期间办案民警曾多次向申请人索要未果。申请人2019年1月11日的笔录中未提到陈某、陈某某对其辱骂、威胁恐吓,此后也未针对侮辱、威胁恐吓进行报案。

三、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对陈某某处罚明显过轻”的问题。陈某某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无从重、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7日21时许,陈某某与妻子吴某在****小区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斗,吴某的好友王某某本案申请人)上前拉劝时,陈某某用拳头将申请人打到在地致其面部受伤,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报案。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明显过轻,应对陈某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遂于2019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是否明显过轻,是否应对陈某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综合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行政处罚案卷证据,陈某某仅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等从重处罚的违法情形,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张)行罚决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4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