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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19〕006号)
发布时间:2020-07-28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19〕006号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No.A106118163402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A106118163402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11时05分驾驶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京台高速434公里+500米处被抓拍到超速20%以上未到50%。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后申请人缴纳罚款。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严重违法,处罚依据不足。申请人所行驶的京台高速济南至滕州区间,全程限速为120公里/小时。申请人在当天的行驶全程速度没有超过120公里的时速,因此,当时并未超过京台高速公路的限速速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该规定要求对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在利用技术监控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之前,应当以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方式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劝告。涉案路段没有测速警告标志,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该规章的相应规定,应当认定其相应程序违法。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处罚依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17年05月15日11时05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鲁D*****小型轿车,沿京台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台高速434公里+500米处,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拍照。

2018年11月27日下午,申请人张某某到枣庄市公安局滕州市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理中心,处理号牌为鲁D*****的小型轿车交通违法行为。办案民警让申请人张海洋查看交通违法行为照片、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其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制作《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No.A106118163402)当场送达申请人张某某,并告知其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No.A106118163402)签字后离开。

经调取《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号牌为鲁D*****的小型轿车的电子监控记录显示,2017年05月15日11时05分41秒,该车沿京台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台高速434公里+500米处,车速达到113Km/h,该路段限速90Km/h,该车超速25%并被电子监控拍照。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枣庄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05月15日11时05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鲁D*****小型轿车沿京台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台高速434公里+500米处,车速达到113Km/h,该路段限速90Km/h,该车超速25%。2018年11月27日下午,申请人张某某到枣庄市公安局滕州市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理中心,处理号牌为鲁D*****的小型轿车交通违法行为。办案民警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制作《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No.A106118163402)并当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No.A106118163402)不服,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和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No.A106118163402)复印件、号牌为鲁D*****的小型轿车的电子监控记录照片、京台高速434公里+500米处测速警告标志牌及路面标识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2017年05月15日11时05分,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鲁D*****小型轿车沿京台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台高速434公里+500米处超速25%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No.A106118163402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