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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枣政复决字〔2019〕002号)
发布时间:2020-07-28
  

 

枣 庄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枣政复决字〔2019〕002号

 

申 请 人:杨 某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第**号),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书面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第**号)

申请人称:2007年申请人以受让方式取得原枣庄市肉联厂的3.77亩土地,在原有规划许可的肉联厂污水处理厂占地500余平方米办公室、化验室建筑物(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依照枣庄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山东百年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我院设计的建筑设计图,按照北京四合院、全生态花园式建筑风格,投资改建、扩建。改造后建筑面积2791.15平方米,购置设备,设置全国首家私立“医养结合”老年护理院一一枣庄市市中区吉润老年护理院。在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下,吉润老年护理院稳步发展,经过近六年努力,已有80张床位,初具规模。

2012年9月枣庄市实施市南工业区改造建设需征收吉润老年护理院。虽然没有征收公示、征收公告、征收通知书等手续,但申请人积极配合。2012年10月9日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估价,补偿申请人房屋、土地价值按:混合二层楼房720元/每平方米,混合结构平房670元/每平方米;基准地价320元/每平方米(约21万/亩)。但是吉润老年护理院配置的消防设施、厨房用具、锅炉、暖气,每个房间的医疗设备、设施、卫生间设施、几百羽鸽子、几百条锦鲤、十几棵六十多年树龄的石榴树、柿子树等均没有给予补偿,同时也不给予搬迁、经营损失补偿。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地块,土地起拍价格约120万/亩,房屋拆迁补偿4934~6578元/平方。申请人不同意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标准,但是区相关部门及征收人员对申请人持续轮番的威胁、恐吓,限期搬离,否则强拆。并告诉申请人,如果不听话,将对申请人的家人不利,无奈申请人才被迫签订征收协议(在协议中申请人签名也可以体现“BP”字样)。

2012年10月9日枣庄市佳汇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枣佳评字【2012】第6-117号是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2012年1月27日公示征收决定之日前出具的,该评估报告记载的吉润老年护理院消防设施、自备锅炉集中供暖设施未评估补偿,枣庄市拆除房屋勘探表、附属物补偿明细表明确记载的吉润老年护理院,评估报告亦未对吉润老年护理院作出评估。对吉润老年护理院的土地、房屋评估严重失实,该评估报告不公平、不公正、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且该评估报告是申请人2018年11月2日申请信息公开后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1月20日给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人第一次见到。该评估报告程序、实体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20**)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系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答复人并非该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主体,未作出相关行政行为。市中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法定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被答复人错列被申请人。

二、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完整详实,程序合法。被答复人于2018年10月14日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申请公开以下信息:吉润老年护理院征收房屋手续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6.房屋拆迁《拆迁许可证》7.房屋、土地评估报告8.附属物补偿明细9.征收我院土地、房屋告知书10.征收我院搬迁通知书11.征收我院决定书12.征收我院补偿标准及内容公示13.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14.征地方案15.征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1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1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手续。2018年11月20日,市中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逐项对被答复人申请的信息进行了答复和公开,并按照被答复人指定的方式提供。市中区政府办公室作出的(20**)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内容完整详实、程序合法。

三、被答复人所列事实理由不实,且与本案无关联。2012年12月27日,被答复人已与枣庄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共计4920372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答复人不服枣佳评字[2012]第6-11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应通过其他途径救济,与本案无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日通过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吉润老年护理院征收房屋手续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6.房屋拆迁《拆迁许可证》7.房屋、土地评估报告8.附属物补偿明细9.征收土地、房屋告知书10.征收搬迁通知书11.征收决定书12.征收补偿标准及内容公示13.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14.征地方案15.征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1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1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手续。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第**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申请告知书》,并对申请人的17项申请逐一按实际情况进行了回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第**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申请告知书》(20**第**号),因此本案的审理对象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申请告知书》(20**第**号)是否合法。对于双方签订征收协议,评估报告程序、实体违法,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等事宜,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申请人应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逐一按实际情况进行回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申请告知书》(2018)第1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