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君:
申请人褚盈君因不服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作出的薛公(常)不罚决字【2024】27号、薛公(常)不罚决字【2024】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案号为枣政复决字〔2024〕55号、枣政复决字〔2024〕56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邮寄被退回,您明确表示拒收行政复议决定,现向您公告送达枣政复决字〔2024〕55号、枣政复决字〔2024〕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