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赵洪娥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赵洪娥: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新华派出所接处警后涉及调查取证的多个过程性行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26日作出枣政复不字[2024]0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先后分别于2024年1月26日、2月9日、2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均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枣政复不字[2024]0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新城武夷山路1379号市司法局办公大楼716室,电话:0632-8269366)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