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关于申请人王慎明复议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陶庄派出所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枣政复决字(2023)025号决定书,由于申请人王慎明要求直接送达,经多次电话联系告知其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未领取,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向申请人王慎明公告送达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枣政复决字(2023)0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