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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29
  

 

关于做好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委依法治区(市)办,枣庄高新区政法委,市直有关部门:

为打造枣庄“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法治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涉企业行政案件调解和解工作,根据《枣庄市优化法治环境“4567”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先把枣庄经济搞上去”目标要求,以优化法治环境为目标导向,切实履行依法行政职责,做好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功能作用,全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明确行政争议调解和解的案件范围和责任主体。本意见所称涉企业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至少有一方是企业法人,被告是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征收)、行政登记、行政强制措施等,以及涉及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应诉案件(以下简称“行政案件”)。涉企业行政案件由作出或具体承办被诉(复议)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部门)承担行政争议调解和解职责,涉案行政机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或分管被诉(复议)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必须参与调解和解,并在法院开庭审理(复议机关组织听证)时出庭应诉(出席听证会)。行政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外迁、企业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涉企业行政案件,正职负责人必须参与调解和解并在法院开庭(复议听证)时出庭应诉(出席听证会)。

涉案行政机关(部门)要建立行政争议调解和解机制,设立行政争议调解和解机构,配备行政争议调解和解专职人员,制定行政争议调解和解预案,规范行政争议调解和解流程。涉案行政机关(部门)在收到行政诉讼(复议)材料后,承办法治业务的科室应当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案情,对于适合调解和解且通过调解和解能够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涉企业行政案件,应积极与当事人对接,力争通过调解和解结案。

()提前介入,抓住案前调解有利时机。接到涉企业行政诉讼(复议)材料后,涉案行政机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要组织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全面分析案情,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查找纠纷产生的根源,把握行政纠纷的争议焦点、核心内容、关键所在。同时,要主动与企业对接,了解企业的真实诉求,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涉企业行政案件,要主动靠上、提前介入,做细做实做足调解和解工作,在案件进入实质审理前主动化解行政争议。

()借助庭审(听证)过程,再次调解和解。涉案行政机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席听证会)时,应当在庭审(听证会)中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对涉案企业提出的事实认定、程序和法律适用上的疑问作出正面回应,做到出庭又出声。庭审(听证)中要尊重司法审判(复议听证)人员和对方当事人,遵守法庭(听证)纪律、庭审(听证)程序和法庭(听证)其他要求。在庭审(听证)现场要再次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借助法庭(听证)审理、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一切有利因素,再次进行调解和解,化解一批案件。

()化解帮助双措并举,全力助力企业发展。涉案行政机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实质性化解涉企业行政争议的第一责任人,庭审(听证)后要主动与涉案企业进行沟通,在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和解的同时,也要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要与企业建立便利畅通的沟通衔接机制,举一反三,主动发现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不足,听取企业的意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全力助力企业发展。

三、加强配合

市、区(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是行政争议调解和解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发挥好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各环节作用。

市、区(市)两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以下工作,确保行政诉讼案件中调解和解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要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和解机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发挥庭前调解和解作用,健全庭前调解和解制度,完善庭前调解和解流程,注重庭前调解和解实效,实质性开展庭前调解和解工作,对于双方均有调解和解意向的案件,由法院组织调解和解。二是要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优化庭审流程,支持配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发挥好负责人出庭应诉回应企业诉求、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三是要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对于适合调解和解结案的案件,书面要求涉案单位(部门)作出调解和解方案,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履行调解和解职责,对于涉案单位(部门)正职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要向被诉单位(部门)发送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建议书。四是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要及时书面向涉诉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件基本情况和开庭日期;在案件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向涉诉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在案件结案后,要及时向涉诉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件判决(裁定)结果。

市、区(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全力保障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要做好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制度建设,成立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标准,统筹协调本地区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二是要做好综合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市、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通报后,要督促指导涉诉行政机关做好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通报后,要对败诉行政机关进行通报并在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分。三是要做好涉企业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工作,在直接受理涉企业行政复议案件后,要书面要求被复议单位(部门)作出调解和解方案,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履行调解和解职责。四是要组织好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宣传、培训工作,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专题培训,至少要组织一次涉企行政案件旁听庭审活动,推动落实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而法治环境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营商环境好坏的关键指标。要打造法治枣庄一流营商环境,擦亮法治枣庄“金招牌”,就要紧紧牵住行政争议调解和解这个“牛鼻子”,打好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主动仗”。各级行政机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提升政治站位,积极履职尽责,切实做好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为擦亮法治枣庄“金招牌”贡献力量。

()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工程”,各单位(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了解、理解、支持、参与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把行政争议调解和解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化解行政争议。每年要开展一次本单位(部门)、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组织一次本单位(部门)、本系统的工作人员旁听典型行政案件的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企业、群众对本单位(部门)、本系统行政行为满意度,从源头上减少本单位(部门)、本系统涉企行政争议的新发数量。

()加强通报考核。要将行政争议调解和解情况纳入各区(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和年度市直机关绩效考核,市、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具体考核评分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对未依法履行行政争议化解职责的单位(部门)在考核中予以扣分。要建立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通报制度,对履行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不力的单位(部门)或者对全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成绩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强化工作保障。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为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化解提供有力保障。一是要加强队伍建设,要配备专职人员承担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选拔调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争议调解和解队伍,确保本单位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调解和解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可以聘任本单位以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证的人员作为兼职人员。二是要保障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开展必要的经费、场所等工作条件,确保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开展取得实效。



中共枣庄市委依法治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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