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枣中法[2019]10号
各区(市)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的若干意见》,推进“平安枣庄”“法治枣庄”建设,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工作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司法局
2019年8月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
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的若干意见》,推进“平安枣庄”“法治枣庄”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以下筒称“和解中心”)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和法治枣庄建设要求,积极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成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创新监督方式,在法律框架内,先行化解行政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二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原则;三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便民惠民原则。
三、进一步推进“和解中心”工作
(一)认真做好和解员选任工作
建立和解员名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律师或者退休法律工作者等担任特和解员。和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品德良好,公道正派,敬业勤勉,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3.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工作过程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未受过刑事处罚;
4.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热爱和解工作,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和解行政争议,能够为和解工作付出时间、精力;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明确和解案件范围
下列行政案件可以委派“和解中心”先行和解处理
1.法律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
2.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
3.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4.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5.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
6.其他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
(三)规范和解工作流程
1.审查与告知。行政法官收到行政案件后,应当首先审查是否符合先行和解处理案件范围,需要和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2.委派。当事人同意和解的案件,参照民事诉前调解的做法,立“诉前调行”字案号,出具委派单,向和解中心移送有关材料。当事人不同意和解的案件,不再委派和解。
3.登记。“和解中心”接到人民法院委派单后,应当出具回执单并进行登记。
4.确定和解员。“和解中心”接到人民法院委派和解案件后,可以指定和解员,也可以指导当事人经协商后选定和解员。对于涉及人数众多或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成立和解小组。和解小组的人员应为单数。
5.协商和解。和解员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和有关行政机关的陈述意见,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有律师代理的,鼓励律师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
6.转入审判程序。和解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的,经人民法院批准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委派案件达成和解的移交法院进行审查,未达成和解的另立案号转入审理程序。
7.二审、再审审查、再审审查程序中的审前和解工作参照审案件和解程序。
四、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部门和单位要围绕和解中心的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各项措施,切实把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工作推向深入。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和解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协调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工作,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及时接转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确保和解中心顺利运行并取得实效。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市法院、各行政部门要注重典型引导,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和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