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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8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

通    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定职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对于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信力。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同意;下级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政府负责人批准。

(三)全程参与策件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要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高应诉技能。要提前熟悉案情,认真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三、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效落实

(一)健全工作制度。市、区(市)两级政府作为被告的,司法行政部门在接收到法院书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后,要及时向涉案事项的同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告。部门作为被告的,接收到法院书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的,要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负责人出庭应诉准备。

(二)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行政部门与同级法院行政应诉工作联系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政应诉情况,协调解决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间题;有关行政部门要听取法院对行政诉讼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行政案件中存在的容易形成行政争议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进行充分沟通,研究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对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注重选拔、配备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着重培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行政应诉队伍,不断提高行政应诉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各部门承办行政应诉业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出庭应诉工作的职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出庭应诉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同级政府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